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结合《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9】1555号)相关精神和经办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校新生和在校老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经办银行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学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主要指国家开发银行各地分行,部分省份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当地其他银行办理,具体操作程序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在学院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贷款用途限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已被本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高职新生和在读老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经办银行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乡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九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名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上交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分院学生科,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分院学生科汇总本单位受理证明后,按单位上交给学院资助管理部门,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上录入“受理证明”上的“回执校验码”。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上进行初审后,经办银行网上逐级审核。以下是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1.当年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需提供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被学院录取的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所需学费的证明材料。
(5)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2.在校老生需提供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院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
(4)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所需学费的证明材料。
(6)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7)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学院确认。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院报到注册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上交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分院学生科,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分院学生科汇总本单位受理证明后,按单位上交给学院资助管理部门,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上录入“受理证明”上的“回执校验码”,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否则不予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收到学院录入的回执码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银行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和汇款
(一)经办银行网上获得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确认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二)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经办社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学院账户,以备学院核实,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