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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实施办法

2014年11月02日 00:00  点击:[]

  为了使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高职学生适用本办法,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二、减免学杂费的条件

  申请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等)。

  (二)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

  (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五)经济困难的农村特困户。

  (六)其他特殊情况符合减免条件者。

  三、减免额度和比例

  (一)减免档次分为部分减免(额度由各系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和全免。

  (二)减免学杂费的总金额控制在本系部学生所缴学费的1%以内,名额不平均分配,由各系部掌握。

  四、申请减免的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减免学杂费申请,填写《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减免学杂费申请审批表》和《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附上相关困难证明复印件。

  (二)各系部核实申请减免者的材料与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家访、电话采访、函调等形式),提出减免意见。

  (三)各系部将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学生申请和证明等)及家访材料交到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公示后报学院审批。

  (四)学生减免学杂费的审批手续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学生减免学杂费为一学年一申请,到期后应重新申请。

  五、附则

  (一)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系部要做好学生减免学杂费的审核工作。

  (二)申请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取消其减免资格,性质恶劣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

  1.生活奢侈、浪费,道德品质不好,师生反映强烈。

  2.不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3.一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

  4.上报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情况。

  (三)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要根据本办法随时调整学杂费的减免。

  六、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终止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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