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日制在校留学生适用本条例,其他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处分违纪留学生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经主管院领导核准后,也可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院给予留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留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应告知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留学生本人对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系部(分院)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六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完整归入文书档案,毕业前或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可根据留学生的现实表现,按审批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决定处分是否撤销,毕业前处分未撤销的,处分材料将归入留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留学生,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分别为:(1)警告,2个月;(2)严重警告,3个月;(3)记过,6个月;(4)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八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在校期间2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纪律处分。本条例所称以上处分和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九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从处分宣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撤销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进步显著的,经批准可提前撤销,但处分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立即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处分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以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纪以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
(三)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
(五)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带头者。
(六)在涉外活动或学院重大活动中违纪的。
(七)其他应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经过,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纪留学生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违纪事件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其他应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对违纪行为分别处理,酌情决定执行的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留学生,本学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解除留校察看后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奖学金,也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
第三章 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
(二)吸毒、涉毒行为的。
(三)参与实施恐怖、危害安全事件的。
(四)非法组织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处以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或司法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悔过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的,根据旷课节数,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连续旷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连续旷课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连续旷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或连续旷课7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或连续旷课9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一天,按6学时算。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考试违纪的,按《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考务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各种证明和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实验、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院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3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团伙作案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第二十五条 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学院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伤到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以“劝说”、“讲和”为名,促使矛盾双方关系恶化,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进行带有赌博性质活动的,不论赌资多少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言行举止不当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发表、传播有损学院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赢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使用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章使用电器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留学生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电炉、电褥子、电热杯、电热壶、电饭锅、电吹风、拉直器等≧300W的大功率电器),在教室和宿舍内存放易燃物品、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事故现场的,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程序,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或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校园内私自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听从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屡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污辱、谩骂教师和管理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系部(分院)留学生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调换房间或床号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勒令当事人调回到原来的住宿状态。
(七)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来访者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经批准后办理会客登记,没有证件者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楼。值班人员认真填写会客登记单,保存来访者的有效证件,来访者离楼时登记取回有效证件。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公寓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有浪费水电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阅览室、宿舍、教学区内高声喧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阻碍学院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或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留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给予留学生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系部(分院)辅导员和学生宿舍管理机构决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留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各系部(分院)审核决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留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分院)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处提出建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处负责审批。
(四)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分院)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处提出建议,并上报相关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处审核事实,形成事实材料,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五)对留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北京市教委备案,留学生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需报北京市外事办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包括处分等级、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期限等内容)由学生所在系部(分院)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留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留学生所在系部(分院)、学生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教师代表和留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九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