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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014年11月02日 00:00  点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市管高等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04]73号)的精神,加大对品学兼优的贫困生的助学力度,努力做好学院高职学生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国家计划内正式招生录取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品德良好,生活简朴。

  (四)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贷款人(银行)及时提供毕业后的有关情况,并能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三条  申请时间

  通常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年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申请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学生本人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贷款金额每年最高为6000元(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应根据个人的实际应缴学费数额申请)。

  第五条  申请承诺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财政贴息,给予贫困学生的资助性质贷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助学贷款前遵守以下承诺:

  (一)承诺将把申请助学贷款的行为通知所在家庭。

  (二)承诺在校期间不得有自费出境旅游等家境平常者不能承受的奢华消费。

  (三)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四)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贷义务。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助学贷款时,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5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二)经班级推荐、系审核确为贫困生后,申请人填写《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均为一式两份,复印件A4纸打印)。

  (三)申请人学生证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贷款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填写齐全的《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助学贷款担保表》(一式两份),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A4纸打印)。

  (六)办理存折费用人民币10元,1寸正面近期免冠照片3张。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后15日内向所在系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同时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各系初审:各系依据国家助学贷款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贷款申请书的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材料收集汇总后报学生处审核(同时报电子信息文档)。同时,各系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学生处审核汇总:学生处将各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材料,经院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经办银行送审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学生处通过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家庭。

  (四)组织签约:学院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由学生处、各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五)通知放款: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知书》通知学院后,由学生处经各系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六)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10—11月),核准后贷款学生的学费直接划拨到校财务处冲帐。

  第八条  贷款办法

  (一)申请人须按助学贷款规定执行,严格办理贷款手续。

  (二)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书》。

  第九条 利息的支付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条 偿还助学贷款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二)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和利息支付方式,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三)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继续按在校学生享受贴息。

  (四)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五)借款学生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对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未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计划手续且恶意逃避还贷者,由银行向学院提供名单,由学院与学生家庭联系还贷事宜。如在一定期限内无结果者,将违约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网上公布。同时,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实施办法 下一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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