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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0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在校的高职和中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院内、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院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服务中心、团委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学生处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作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应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积极筹措,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资金充足,资金的使用要遵守《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院纪院规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定期公布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由学院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各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五)各单位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提前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学生处汇总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院内按月计酬的固定岗位,每月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  院内按小时计酬的临时岗位。每小时酬金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终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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