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日制在校的高职、中职学生适用本条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经学院批准,可给予以下院级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奖项
1.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习奖学金。
2.综合奖项:文体竞赛奖、技能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特别奖。
3.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
(二)集体奖项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第三条 学院各系部、分院可结合自身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表彰实施细则,设立本单位的表彰奖励项目。所设立的奖励项目需报学生处备案,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有理想、讲文明、重道德、守纪律。
(二)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四)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五条 奖励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择优评定的原则。
(三)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不可兼得;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可以兼得。
(四)市级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要在获得院级相应奖项的个人和集体中推荐。
第六条 评奖程序
(一)申报。
具备获奖条件的学生或集体经民主评议后,向所在系、分院党总支提出申请。
(二)初审。
按照评奖条件,各系、分院党总支对各班申报的获奖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后名单报学生处。
(三)公示。
学生处将各系、分院上报的获奖名单,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审批。
1.院级学生评优表彰的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由学院审批。
2.申报“优秀团员”和“先进团支部”,由团员个人或团支部申报,系、分院团总支初选,报系、分院党总支审核,由院团委复核,报学生处汇总后由学院审批。
3.各系部、分院、职能部门设立的奖励,由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选,系部、分院党总支或职能部门会同行政领导研究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五)表彰。
各项奖励批准后,按最终批准权限由学院或各系、职能部门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院级的表彰奖励及奖金统一由学生处负责发放,分院自行表彰。学生获得的院级(含)以上表彰奖励将计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评奖时间
所有奖励均按学年评定。毕业班于每年五月份评定,在校班级于每年九月评定上一学年的奖项。
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系部、分院按要求进行评选上报,学生处负责对获得院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个人、集体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处负责全院学生奖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各系部、分院的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制定奖励细则和设立奖项,组织全院的表彰奖励活动。
(三)各系、分院党总支要根据学院各项奖励的评审条件和要求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完成奖励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四)院级各项奖励均以学院名义发布表彰决定并发放荣誉证书,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表彰或印制有关证书。
第九条 评选各项奖励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奖金与证书,并按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办法终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