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职工自行支付供暖费,再将集中供暖发票或者自采暖证明交到学院财务统一进行报销。具体方法如下:
一、集中供暖的房屋报销供暖费,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本人,需提供集中供暖的正式发票和明细表进行报销。
二、自采暖的房屋报销供暖费,本单位职工需要提交“职工住宅清洁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学院财务按相关规定给予自采暖补贴。
三、本单位职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任选其中一套报销供暖费。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