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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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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暖费报销的补充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1-24   浏览:

全体教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职工自行支付供暖费,再将集中供暖发票或者自采暖证明交到学院财务统一进行报销。具体方法如下:

一、集中供暖的房屋报销供暖费,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本人,需提供集中供暖的正式发票和明细表进行报销。

二、自采暖的房屋报销供暖费,本单位职工需要提交“职工住宅清洁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学院财务按相关规定给予自采暖补贴。

三、本单位职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任选其中一套报销供暖费。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