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溯源于1958年建校的北京市农业学校,2001年6月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与北京市农业学校合并成立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现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秉承“立德、修业、求知、笃行”的院训,贯彻“以德为先全面育人,以实践教学为主体,办学与服务双赢,开放办学不断创新”的办学理念,“立足首都,面向全国,服务‘三农’”,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简称北京农职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英文缩略名为BVCA)。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主校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北校区)。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以下简称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致力于服务都市型现代农业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针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为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发展规模与提高质量的关系、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普通专业建设与优势专业建设的关系、多种形式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
所设专业主要涉及农林牧渔、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财经、旅游、文化教育、法律等大类,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努力适应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院、系(部、分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学院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学院具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依据市场需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督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八)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九)履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党校的职责;履行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北京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职责;履行北京市农村实用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中高层农村紧缺人才培训中心等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分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学院所属系(部、分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议制度、系(部、分院)务会议制度和学术委员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系(部、分院)内部的重大事项,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议、系(部、分院)务会议和学术委员会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作为学院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院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院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一定数量有办学经验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组成。设主席一名,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其工作受院务委员会的监督。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报名、所在单位集体推荐和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产生,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中专任教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咨询。对学院有关工作进行学术性审议并提出咨询建议。
(二)学术审议。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在奖励推荐、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认定;审议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涉及的学术事宜。
(三)学术仲裁。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
(四)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职能。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分院)学生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团委同意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代行其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
(二)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三)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向学院提交关于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提案。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置方案。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院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院实行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十九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常委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教师、学生、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主要开办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探索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继续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成人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同时,开展留学生教育。
学院同时履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党校的职责开展党校教育;履行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北京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职责开展中等成人教育和农民终身职业教育;履行北京市农村实用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中高层农村紧缺人才培训中心的职责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努力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三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目标,重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及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的教育。充实、完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资助育人和环境育人”体系,提升教育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在学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制度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
学院有计划地实现图书馆的现代化建设、图书信息的智能化管理和信息服务的学科化发展。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信息化和现代化。学院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和学生创业基地。
第三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建设与改革;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适应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融“教、学、做”于一体的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和专业课程改革,积极推进基础课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致力于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按照着眼育人、功能多元、打造特色、形成品牌的原则,加强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第三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知识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适应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和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要求,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学院实施集团化办学,为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校友联谊会。
校友联谊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受聘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院对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获得工作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参加进修、培训等发展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爱护学生。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守法爱国敬业,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三)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第七章 学院经费、资产、财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学院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学院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学院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合理使用国有资产。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实行审计制度,接受国家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章 民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国共产党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学院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校内公开,允许师生查阅。学院依法对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财务、资产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依法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制度,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建立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五条 学院院徽是展翅飞翔的大鹏造型,反映学院努力拼搏、搏击长空的精神风貌。左右张开的翅膀代表学院“一体两翼”的战略思想。麦穗造型代表农业,绿色寓意生态、环保、和谐、生生不息。“BVCA”为学院英文缩略名,“1958”代表学院的历史,校训用隶书表现,寓意中规中矩和中华传统农业文明。
学院院旗长2.83米,宽1.83米,旗面为绿色,以旗杆在左为正面,学院名称为白色,位于旗面正中偏上。
学院院歌是《携手共创灿烂的明天》。
第五十六条 院庆日为10月5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办公会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批准,经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