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推进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号令)、《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京教外2020年 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的工作原则是: 规范有序,保证质量,趋同管理,兼顾差异,积极稳妥地推进国际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际学生是学院学生群体的组成部分,学院各二级单位都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院分管领导负责主持制定学院国际学生教育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院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国际学生涉外事务管理,代表学院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院国际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校区)是学院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各系部(校区)应确定一名系部(校区)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计划制定、教学安排、课程编排、考试安排、日常教育管理等培养和管理工作;学院按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的配备比例配置专(兼)职国际学生管理员,具体负责各系部(校区)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文体活动等教学及日常管理各环节工作;分段培养的国际学生由不同阶段就读的系部(校区)分段负责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毕(结)业资格审核和毕业证书授予等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生管理和宿舍管理。牵头负责国际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及违纪处理等;牵头负责国际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宿舍及公共区域家具设备设施的管理、宿舍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负责国际学生生活行为规范的指导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学院是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院各专业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均可以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学院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中职生、高职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系部(校区)及教务处确定、制订,并经招生就业处备案后对外公布招生简章,组织对外招生宣传。相关系部(校区)负责对国际学生的学术水平、学历背景、身份资格、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等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国际学生名单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报北京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国际学生收费、退费等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北京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北京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需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非学历留学生的统筹协调工作,包括审核申请材料、明确非学历留学生的待遇和经费安排、发放进修证书,相关系部(校区)负责非学历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系部(校区)要积极承担各类国际学生的培养任务,积极通过各类渠道开展对外宣传,扩大与海外大学的学生交换项目,吸引国际学生来校学习。各系部(校区)与海外院校达成的交换学生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各类国际学生录取手续和来华签证邀请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批,各系部(校区)负责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系部(校区)应当将学历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 学院开设汉语和中国概况两门课程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可按教学计划与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的教育需要纳入学院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或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五章 学生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趋同化原则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校区)要扎实开展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有效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帮助国际学生掌握在华居留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在开学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告知书》,内容包括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各系部(校区)应为国际学生组织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活动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应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级学生会组织加强对国际学生的联系服务,吸收他们参与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创新类学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经所在系部(校区)和学院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院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持普通护照在学院注册的正式学生,可在学院国际学生宿舍居住,原则上不允许国际学生在院外租住。国际学生入住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国际学生应服从宿舍楼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凡已失去学院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院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加强国际学生涉外管理。国际学生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签证。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国际学生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在华居留(停留)证件等外事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批上报,各系部(校区)负责具体手续办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拒不投保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应急体系,各系部(校区)应当按照学院要求做好该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所在系部(校区)处理;在院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所在系部(校区)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系部(校区)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学院其他涉及国际学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农职党(201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