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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群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农职政〔2017〕35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网络安全,更好地发挥校园网站在发布信息、传播知识、服务公众、塑造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群平台是学院统一设计、集中管理的信息发布系统,支持统一身份认证、多级信息审核并有配套的数据备份机制、安全机制等,各单位按照集中建站、分级管理、制度约束、服务保障的原则,统一策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视觉形象、统一平台建站。

第三条 学院网站群由门户网站()、新闻网(news.bvca.edu.cn)以及各系部、校区子网站和部分专题(功能性)网站共同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网站群建设管理的指导机构。宣传部负责网站内容的监督、审查;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运行和安全保障,提供建站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学院建立网站信息管理责任工作机制,明确各网站管理人员职责。门户网站由信息中心、新闻网由宣传部指派专人管理。各子网站、专题网站实行分级管理,由所属中层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及日常维护。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信息中心依托网站群管理平台,为各系部、校区及各职能处室建设子网站、专题网站提供建站指导和技术支持。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新设网站的,应填写《网站群平台建站申请表》,明确网站主题、基本版面、主要内容、具体负责人、使用期限等,经宣传部审核后,由信息中心协助建设。需改版或关闭网站的,需填写《网站群平台网站调整申请表》,明确事由,经宣传部审核后,由信息中心协助实施。

第七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除新闻网外,网站群各子网站、专题网站均使用二级目录形式访问,目录名称由信息中心根据网站所属单位及网站服务内容确定。

学院原则上不支持各单位自行申请域名,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宣传部审批并办理国家工信部备案相关手续。自行申请的域名不能指向学院所属IP地址,以免因备案问题或该网站问题造成学院互联网出口被关闭等不良后果。

第八条 对于功能性网站建设,确需自行确定供应商的,必须经信息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并严格按照学院网站安全防范的软硬件技术要求采购和建设。

第九条 专题网站、功能性网站不再使用的,所属中层单位应及时申请关闭。


第四章 内容管理

第十条 网站群平台主要定位于对外信息发布与宣传。除招生等面向公众服务的信息系统外,各子网站、专题网站原则上不再保留校内信息系统登录入口或链接。

子网站、专题网站内容可利用网站群平台的内容同步机制,确保与门户网站、新闻网的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网站所属中层单位,应在网站正式上线前,与宣传部、信息中心签订《网站信息安全责任书》,承诺按照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网站内容管理。

第十二条 网站群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损害学院形象,涉及泄露师生隐私的;

12.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各系部、校区党总支书记及其他中层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站内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网站发布的内容负责;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信息中心有权暂停网站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网站管理员的技术培训和系统账户管理。各单位网站管理员应严格管理账户密码,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网站群运行考评机制,宣传部负责考核网站信息发布量、更新频度、访问量等指标。对信息维护不及时、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改正;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公安网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网站群安全管理制度。网站所属中层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站安全管理,随时检查网页,发现受到攻击等安全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联系信息中心,及时断网,会同信息中心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网站内容方面的规定,由宣传部负责解释;涉及安全防范及技术要求的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