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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发布日期:2015-04-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学生处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处以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或司法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悔过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无故旷课的,根据旷课节数,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连续旷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连续旷课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连续旷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或连续旷课7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或连续旷课9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一天,按6学时算。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计算。
5、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考试违纪的,按《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考务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6、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伪造、涂改各种证明和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实验、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院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3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团伙作案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12、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学院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4、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伤到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以“劝说”、“讲和”为名,促使矛盾双方关系恶化,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在校内进行带有赌博性质活动的,不论赌资多少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
16、 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7、言行举止不当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8、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赢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使用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9、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20、违章使用电器的,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电炉、电褥子、电热杯、电热壶、电饭锅、电吹风、拉直器等≧500W的大功率电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教室和宿舍内禁止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禁止点蜡烛或焚烧物品,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事故现场的,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程序,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或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1、有下列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影响学院正常秩序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校园内私自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听从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屡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污辱、谩骂教师和管理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调换房间或床号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勒令当事人调回到原来的住宿状态。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自留宿外人者,将根据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在公寓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浪费水电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阅览室、宿舍、教学区内高声喧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2、 阻碍学院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或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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