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分别为:(1)警告,2个月;(2)严重警告,3个月;(4)记过,6个月;(5)留校察看,12个月。
2、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在校期间多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纪律处分。本条例所称以上处分和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3、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从处分宣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撤销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进步显著的,经批准可提前撤销,但处分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立即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处分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院可换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