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计划性、规范化和自主性,积极引导学生社团健康、稳定、可持续地蓬勃发展,使学生社团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服务,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校纪校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由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在册学生组成的,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受学生处、院团委的领导。院团委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章 成立登记和学期审核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0名以上(含10名)的在册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原则上应有一名指导教师。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说明。
院团委在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示,决定批准的,由发起人组成社团筹委会开始筹备工作;不予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学生社团筹委会应该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向院团委申请成立登记。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进行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筹备、成立和学年审核结果,由院团委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九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期内均要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时须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二)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经费明细单。
(三)社团学期主要活动计划。
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院团委,一份报社团管理中心,另一份社团自留)。
第十条 社团的章程、名称、办公场所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申请注册者,该社团视为自行解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组织各类活动。
第三章 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和活动范围。
(二)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三)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四)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七)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分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分社团正副团长,一般任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分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三)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分社团负责人情况者。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须于活动开始时间7个工作日前报院团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群众性集会、研讨会等活动。
(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三)涉及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
(四)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五)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六)与校内外其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七)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学生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学生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应以面向校内同学为主,学生社团对校外宣传材料的内容及发布范围需报院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自办报刊如需对校外交流使用,需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九条 社团按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办公。社团的活动场所严禁有如下行为:
(一)在活动时间里大声喧哗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二)违章用电。
(三)未经允许举行聚会。
(四)其他有损办公场所形象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活动场所的违纪行为,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场地使用权。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院团委统一调配。
第六章 变更、解散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院团委审核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院团委对社团提交的章程修改意见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
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需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日内报院团委审核,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出自行解散的书面申请: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学生社团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合并或分立的。
对于理由充分的自行解散申请报告,社团管委会原则上应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社团获得院团委批准开展的活动仍未开展或未完全开展的。
(二)对院团委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推脱的。
(三)自行解散的理由不充分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成员连续半年不足20人的。
(二)自行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的,其负责人应向院团委提交注销申请书,配合社团管理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完成清算工作后,其负责人应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学生社团登记表》,进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由院团委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由学生处、院团委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由社团管理部门择优推荐,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未通过学期审核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登记、学期审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的。
(四)组织机构瘫痪、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纪学生社团,由社团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警告、改组,直至强制解散;对社团违纪行为主要责任者,由社团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由社团管理部门提请院团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系部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学期审核依照本条例第二章进行,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由系部团总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实施。
系部学生社团的成员一般应由本系部的在册学生组成,其主要干部必须为本系部的在册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章程终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