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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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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6-24   浏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3〕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院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重点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曾获得过相同称号的人员、院领导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奖励

2013年全市共表彰“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共700人,其中高等学校220人。我院可向北京市推荐1人。

三、评选条件

“北京市优秀教师 ”、“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教师资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实施素质教育,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二)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功底,自觉更新知识,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能够将学科知识与教育理论、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机结合,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某方面成绩突出;

(三)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敬业精神强,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在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在学校管理上,办学思想端正,坚持依法治校,勤政廉洁,民主开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力强,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四、评选方法与申报要求

1.请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核后向学院推荐,请各单位根据申报条件集中研究后,提出人选报学院,各单位推荐名额为1名。

2.申报时间

请各部门于6月25日前将候选人推荐表(1份)、推荐人选事迹材料(1份,1500字)报组织人事处师资管理科,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联系人及电话:

吕 嘉(南区80358899-659) 王平平(北区82595020)

任 春(国际84921501-8201)刘 杰(机电52781206)

组织人事处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