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支部)、中层单位: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就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作如下规定:
一、时间安排
每月安排1至2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学习时间应不少于3小时。
二、组织形式
政治理论学习由基层党支部负责组织。宣传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学院党委的要求,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制定阶段性学习计划,各单位要按照学习计划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学习内容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知识,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指定的学习内容等。
四、学习要求
1.党总支书记负总责,下属各支部由党支部书记和宣传委员负责学习的日常组织工作。部门或人员较多的支部可根据情况划分小组组织学习,并指定负责人。
2.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情况和教职工的思想实际,将学习理论与提高教职工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学习方法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提倡创新,注重实效。
3.每次学习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包括:人员出勤、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及讨论发言情况等。
4.各支部要按照学院党委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教职工的日常学习,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事先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五、学习考核
1.由宣传处会同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对基层党支部组织学习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2.学习考核将作为院领导了解部门工作和考核教职工政治素质的依据,并将其作为学院评选先进单位、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执行,原2006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规定》(党发〔2006〕36号)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