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学院党政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拔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实施任期制,每四年一个任期,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任期届满,学院党委按程序组织干部集中换届。党组织、工会、团委等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换届时实行选任制,非换届时实行党委任命制。
第六条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岗位级别分为正处级、副处级。岗位类别分为三类:按照高等学校岗位设置要求聘任在管理类岗位的管理干部,聘任在符合学院岗位设置确定的“双肩挑”岗位干部和聘任在专业技术类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兼任干部。
第七条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注重选拔长期在基层工作且踏实干事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级领导岗位的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岗位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
第九条 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在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中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实绩突出。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还需具备聘任《岗位说明书》所列具体任职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应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六)担任系、部、分院等教学单位行政正副职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七)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八)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九)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教学科研业务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或组织部门,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经分析研判,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初步建议向院党委主要领导和干部工作专题会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形成后,组织部门就有关人选情况征求分管职位的领导意见。拟提拔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意向性人选,要就其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干部,遇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处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等情况,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后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处级领导干部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要同时采用。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投票推荐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的对象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九条 召开民主推荐会时,与会人员参照党委组织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推荐,推荐可以超出名单的范围另行推荐他人。
(一)处级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会议推荐的参会人员如下:
1.处级正职领导岗位的民主推荐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委员、学院纪委委员,全院各单位党政正职,岗位所在单位教职工。党政管理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推荐还应包括服务对象代表。
2.处级副职领导岗位的民主推荐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职代会副主席,相关单位负责人,拟任和现任岗位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以及教职工代表。
(二)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会参会人员参照集中换届范围,可以适当调整。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领导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拟任和现任岗位所在单位教职工等,党政管理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推荐还应包括服务对象代表。
(三)集中换届、个别提拔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推荐时,参加谈话推荐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1.选拔系部(分院)等教学科研业务单位领导干部,应在系部(分院)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推荐。一般由院领导、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等参加。
2.选拔党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其部门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一般由院领导、教学系(部)正职领导干部、区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和部门全体教职工参加。
第二十条 个别部门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常委会提名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一条 系、部、分院等教学科研业务单位党组织和党政管理部门可以就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或调整,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结果进行汇总,按照推荐票的类别进行分类统计后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防止简单以票取人,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岗位报名人数为1人,且报名人员原任该岗位,民主推荐结果意见比较统一的,党委常委会结合干部本人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日常业绩情况集体研究认为胜任该岗,可以在公示后直接任用。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含)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岗位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了解责任担当情况。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岗位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全院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示考察对象基本情况;
(四)采取实地走访、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对到学院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五)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当面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报告;
(八)党委组织部门综合考察情况,向学院党委常委会报告考察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级领导岗位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管院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教职工代表;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三)根据需要确定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岗位职务拟任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工作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干部考察工作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副职领导干部的人选,应当听取部门正职干部的意见,并通过干部专题会进行研究。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拟破格提拔和需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市委农工委、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学院党委有关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使用《干部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全过程,尽可能完整地记录下发言人的原话。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讨论决定后报市委农工委、市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的,要按要求及时上报。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学院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在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在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向院党委报告,并召开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免、调整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及时宣布任职。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承诺制度。决定任用的干部要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结合岗位工作特点,向学院党委和岗位服务对象做出任职承诺。
第四十一条 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院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不能将其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公开选拔一般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竞争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
第四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院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院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对空缺职位有符合资格条件人选且人选意见比较集中的,一般不实行竞争性选拔。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合理确定资格条件和选拔范围,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报考处级职位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试用期内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参加竞争性选拔。资格条件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委农工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人员调整、岗位空缺、队伍结构等情况,经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党委集体研究,形成工作方案,开展公开选拔工作,要事先将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二)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指笔试、面试,或直接进行面试),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五)由学院党委常委会根据审查及考试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七)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履行任职手续(非选举产生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设定考评内容,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不唯分、唯票取人。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一般应差额考察,竞争上岗可等额考察。在现所在单位工作不满3年的,需到其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四十八条 竞争上岗由竞聘工作委员会组织。处级正职领导岗位竞聘,竞聘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处级副职领导岗位竞聘,竞聘工作委员会成员还应包括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民主推荐会与竞聘答辩会一般合并进行。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加强跨部门交流和本部门轮岗。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交流范围: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丰富经历和锻炼能力的;
(三)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满两个任期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四)专业性较强不宜交流的,可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交流;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十条 干部交流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动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公示后正式任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在教学单位中,通过民主推荐测评,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及群众公认的处级领导干部,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任期。加大对管人、管财、管物等部门领导岗位的轮岗交流力度。推行党政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要实行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轮岗交流的制度。对少数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也可选派到院外挂职交流锻炼。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的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干部本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院党委常委会在收到辞职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未经批准,申请辞职干部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八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或所负责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的;
(二)群众认可度差,群众威信低,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属不称职的;
(三)重大问题未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和急难险重工作面前,拖延懈怠,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或者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以权谋私,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因自身要求不严,个人品德行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组织纪律性差,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较严重问题,经上级组织教育后仍无明显改进,负主要责任的;
(九)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产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十)做出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行为,并在群众中产生较坏影响的,特别是存在拉票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存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严重问题,经组织考察认定,已不应当继续担任现职,经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通过相应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低职务,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建立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降职使用的;
(三)选任制干部在换届改选或落选后不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压缩领导职数,不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经组织批准外出脱产学习的,按下列情况免职:
1.自费出国学习的,自出国之日起,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2.因公出国学习、访问1年以上(含1 年)的,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3.国内脱产学习1年以内(含1 年)的(指连续两个学期),保留职务;超过1年的,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六)调离学校的;
(七)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六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六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党委和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申诉。
第七十条 实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党委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和离任审计制度,由纪检、审计和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任期内和离任审计。
第七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实,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 月10 日印发的《新澳门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京农职党发〔2007〕23号)同时废止。